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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开房 事后不兑现承诺,可告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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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03 18:20:41 阅读: 评论: 作者:敷衍

原本你说要给我买东西,我才和你发生性关系,完事后你却不认账不买了,我能不能告你强奸我?妇女基于被骗动机自愿与他人发生关系,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相约开房 事后不兑现承诺,可告强奸?

案情:

孙某与小丽在某社交软件上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聊天,两人觉得彼此投机,于是便相约见 面。 吃完饭后,孙某便邀小丽去公园走走。眼看天色已晚,孙某便提出晚上不回了,向小 丽提出开房的要求。

小丽没有否认,说自己想买一件新衣服,让孙某稍作表示(意思就是想要点钱)。孙某说放心吧肯定会有所表示的。于是两人开房发生了关系。

事后,孙某觉得自己又请吃饭,又开房,已经花了不少钱,便以最近手头紧为由说过几天再说。小丽非常生气,便报警说孙某强奸了自己。

相约开房 事后不兑现承诺,可告强奸?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或性自主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自己决定权。

实践中,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多种多样,只要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行为,均表明该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应评价为强奸罪的手段行为。

从另一角度来说,如果一个所谓的强奸案件,行为人没有手段行为,意味着该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根本不应评价为强奸行为,当然也谈不上犯罪的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小丽基于孙某意思的动机与孙某发生性关系时,孙某并没有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完全是基于小丽的自愿,由此可见,孙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

相约开房 事后不兑现承诺,可告强奸?

实践中,类似案件多发,有的女性往往因动机被骗,动不动就告男子强奸等,妇女性的自主权受到刑法的极其严格的保护,但是也不能以妇女自己认为受到侵犯就将问题强加于男性,因此,遇到类似案件时,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客观依法分析案情,既有利于保护妇女性的自主权,也不至于侵犯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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