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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约会卖淫女,因金钱问题发生争执,仍然选择“强上”,是否涉嫌强奸?
小伟是一名普普通通的上班族,平时忙于工作,被各种加班压榨,已经到了27岁这个应当结婚成家的年纪,却仍然是个单身。
2020年4月,小伟在一个同城的群聊里认识了一名声称只要400元就可以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雪莉,因为耐不住生理上的需求,小伟之前也支持过几名女性的“生意”。这次在网上简单聊了几句后就和雪莉约在附近的一家宾馆见面。
雪莉是一名只有22岁的年轻女性,见面当天还特意精心打扮了一番。进入房间后又换上了事先准备好的学生装,显得即性感又清纯。从来没谈过恋爱的小伟哪见识过这些,被刺激的直接将雪莉摁到床上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两人赤裸着躺在床上,雪莉让小伟把钱转给她,小伟用手机给她转了400元,但雪莉表示因为陪小伟玩了“情趣游戏”,所以要多付200元。小伟想到这个月工资剩得不多,就拒绝额外付钱的要求。雪莉看小伟不肯给钱,就开始讽刺小伟“没有钱就不要学人出来潇洒”。后来说的越来越刻薄,小伟被说的气愤不已,索性一不做二不休,不顾雪莉的挣扎、反抗再次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基于上述案例,小伟是否涉嫌强奸罪?
这种情况究竟如何认定呢?
首先,案例中小伟与雪莉共发生过两次性行为,这两次行为因为在性质上存在不同,所以我们要分开说明。
第一次发生关系
小伟答应付钱给卖淫女,卖淫女同意发生性关系。
避开法条,空谈法律是没有说服力的,所以我们还需要了解强奸罪在法律上的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是我国《刑法》针对强奸罪做出的定义。
女性对于是否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拥有决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进行强迫。
而在案例中,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两人之间是一种交易关系。既然交易达成了,就代表了你情我愿,自然也就没有“违背妇女真实意愿”以及“强迫”的说法了。
所以,在第一次行为中,小伟显然是不构成强奸罪的。
第二次发生关系
卖淫女因价钱原因不愿发生性关系,遭到小伟强迫。
让卖淫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代价是支付令其满意的金钱。
在两人因为钱数问题发生争执时,就意味着两人的交易关系已经结束了,尽管这份交易关系原本就是不正当的。
雪莉的卖淫行为虽然是违法的,但她同样也是一名女性,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而小伟在雪莉不同意发生关系,并且做出挣扎等实质性反抗行为之后,仍然强迫其发生了性行为,在法律上是会构成犯罪的。
因为其行为已经满足了强奸罪的几大构成要件:
1、两人确实发生了性关系。
2、性关系的发生违背了女性的真实意愿。
3、行为人为了发生性关系,使用了暴力、强迫手段。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定小伟构成强奸罪既遂。
想不到案例中的小伟竟然因为200元被逼成了强奸犯。不过,法律无疑是公平的,在他开始嫖娼的那一刻,就已经在打犯罪的“擦边球”了,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也是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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