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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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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27 14:40:06 阅读: 评论: 作者:醉酒鞭名马

木质包装指的是用天然木材或其加工制品制作的包装材料,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和加固货物。木质包装包括木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等多种形式,但不包括经过深度加工如胶合板、刨花板等材料,以及厚度6毫米以下的薄木材料。

木质包装定义

木质包装是指以木材为原料制造,并用于产品包装,是最古老的包装容器之一,木材在包装方面的用量仅次于纸包装容器。常用的木质包装有木箱、托盘、木桶、夹板等。木质包装的木材根据包装内容不同,有不同的要求。

在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因其耐用性和成本效益而广泛使用,但需注意的是,为防止有害生物的国际传播,木质包装通常需要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的标准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特定的标识(如IPPC标识)。这种处理方式可以是热处理、熏蒸处理等,以确保不会携带如松材线虫、天牛等对林业有严重威胁的生物。

出入境木质包装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同样,进境的货物如果使用木质包装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林业局2005年第11号关于公布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要求的公告的规定,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未列入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海关放行后实施检疫。我国木包装制品应用方式如下:大型木包装箱(内装物500ks以上):主要应用于大型机电设备、仪表、仪表柜包装。小型木包装箱(内装物500ks以下):主要应用于内燃机等小型机电设备、五金零部件、电子元件、卫生洁具、建筑材料、家用电器、体育用品、摩托车等包装。木质底座:应用于大型机电设备及大型罐类容器的底座固定。木质托盘:应用于缠绕包装的托盘,如化工原料、生活用品、粮食等运输托盘。木质包装充填辅料:主要应用于包装箱的底托、隔板、支架、固定物、木轴楔等包装结构。

目前,木质包装产品的加工过程中,病虫防疫处理尚未作为必须工艺执行。如出口商品广泛使用的木箱,其常规的生产工艺仍为:由原木或板材下料一截断成所用长度一配料拼板一钉箱板一组装成箱。

在木材原料选择上,出口包装用木箱所执行的 SN/TO273—93《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木箱检验规程》规定:“木箱主要受力构件应为落叶松、马尾松、紫云松、白松、榆木等机械性能相似的树种”。显然这些材料大多属针叶木范围。在加工工艺上,针对出口贸易的防疫处理尚未成为标准文件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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