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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案辩护律师】有人提出疑惑:卖淫人员三人以上?(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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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09 10:20:36 阅读: 评论: 作者:蓝颜

作者:刑事律师张霖 | 广州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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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精通粤语、普通话。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参与和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包括省厅督办的重大犯罪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

始终牢记:每一场辩护,都是绝处求生。

导读:

有人提出疑惑——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如何理解“三人以上”?

结合办案经验,作者简要谈几点。

一、人数达到“三人”。

“无三不成几”,如果人数不足三人,则无法体现其组织行为的规模性。换言之,缺乏规模性,则难以谈得上行为人具有组织行为。

因此,卖淫人员的人数,最起码需要达到三人(以上),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二、“三人”指的是什么人?

该“三人(以上)”指的是卖淫人员。

此处,必须指出的是——大多数人会先入为主、想当然地认为卖淫人员就是“女性”。

但是,我们的社会一向都很复杂(注:正如前几天在HK发生的内地男子在香港某酒店被迷奸案一样,香港抓获的两名嫌疑人也是男性,说到这里估计有人已经看懂了)——若行为人所组织的该“三人(以上)”为男性卖淫人员,该如何评价呢?卖淫人员是三名男性,行为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犯罪呢?

或者简单一点:如果该“三人(以上)”中有的是女性,有的是男性,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呢?

三、“三人”具有时间重合性。

时间重合性,指的是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同时管理或控制该“三人”对外从事卖淫。

辩护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些细节:

1、是行为人同时管理或控制“三人”,不是行为人累计管理或控制 “三人”,同时须在同一时间段内;

2、是“三人”同时被行为人管理或控制,不是“三人”同时进行卖淫;

3、是“三人”,不是“三人次”;

4、“三人”的卖淫行为,非必须发生在同时某一场所。

作者认为:针对具体案件进行辩护,千万不要遗忘了“三人(以上)同时性”辩点,或许能在此处发现重大扭转机会。若不具有卖淫人员“三人(以上)”之同时性,则不应认定行为人犯组织卖淫罪。

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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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案辩护律师】有人提出疑惑:卖淫人员三人以上?(二十九)

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办案关键词:代理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疑难案件、新型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广州刑事辩护、深圳刑事辩护;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网络涉黄犯罪;强迫组织卖淫引诱介绍卖淫犯罪、新型网络卖淫案件、性犯罪、强奸案辩护、强制猥亵案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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